《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》4月1日施行
日前,江苏省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《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将于4月1日施行。
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为进一步健全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,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,提高市级传承人队伍建设管理水平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《办法》。
据介绍,《办法》借鉴吸收了国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先进经验,立足镇江市实际,坚持问题导向,突出了传承人的主体地位,同时要求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,除了有技艺、技能、实践等方面的要求,还需符合爱国敬业、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德艺双馨的条件。《办法》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和《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条例》的规定要求,参照上级部门规章,并结合镇江非遗保护工作实际,围绕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、认定、权利义务、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,严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入口关、过程关、出口关,这将有效解决代表性传承人层级认定与系统管理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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